震驚!簽了拒絕心肺復甦(DNR)還是被急救?

震驚!簽了拒絕心肺復甦(DNR)還是被急救?

本文最後更新日期: 2024-03-27

#震驚!簽了拒絕心肺復甦(DNR)還是被急救?

你是否有在新聞上看過或者耳聞,簽了拒絕急救,最後還是被救回來,結局是含怨而終,為什麼一再上演令病人受盡折磨含恨而終的劇碼?

之前在《DNR是什麼?花點時間了解,好死沒這麼難!》這篇文中談到臨床DNR所面臨的窘境 —病患本身意願和家屬相違背

當患者送到醫院,健保卡本身有註記簽署DNR,

面臨生命末期,醫護人員都曉得患者本身的意願

但也常常出現程咬金,無論是最親近的家人或者遠房親屬

雖然知道患者病況差,仍主張積極治療。

撇除因為不捨,無法放手讓摯愛離開,

一部分是因為其他—財產分配等弔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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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R
攝影:林佳嬡

曾照顧過一位九十幾歲老奶奶,健保卡有註記DNR,器官衰竭。
她的兩個兒子除了第一次母親被送來加護病房,有來簽署入院資料外,之後的每一天,沒有見過他們。

老奶奶入住加護病房的基本盥洗用具,兒子未準備,
只能使用「公用品」—即其他往生病人捐贈出來或是剩下可用的沙威隆、毛巾、臉盆及衛生紙等。

老奶奶的最後一哩路,心跳開始趨緩,醫護同仁一發現奶奶的生命徵象改變,
給予救護處置,並緊急聯絡奶奶的兒子,打了好幾通都沒有人接…
我們沒有停下,大家有默契地分工上藥物、插管…緊急時刻,終於連絡上小兒子

「喂,這邊是OO醫院,請問是OO的家屬嗎?目前OO病況不佳,現在正在緊急處理,你們過來醫院需要多久時間呢?」

「喔…該救的、該做的都要做,我和我哥哥在外地,可能要一段時間才能過去…」

掛上電話,老奶奶經歷的一場令人心碎的急救過程,明明違背了奶奶的本身意願(有註記DNR),為什麼醫護人員仍要執行?

原因是老奶奶已經意識不清、昏迷不醒了,而奶奶的兒子執意要急救…

我們知道奶奶已經不會醒來了,死人不會告我們,而活人會!

後來兩兄弟到了加護病房,隔著圍簾,站在外頭簽署奶奶的死亡證明,那是我照顧奶奶這麼久,第二次見到他們。

#所以就算簽了DNR,如果我的家人基於不捨,我還是會被救回來嗎?

我以醫護人員的立場回答:是的,沒錯。

DNR

那當初簽DNR還有什麼意義?

礙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醫護人員沒有足夠的法律保障,在碰到意見相違的狀況時,
仍是以「活著」的家屬主張意願為主。

所以DNR的盲點就在於—
自己簽署了卻沒有與家人好好討論「死亡課題」,DNR也失去了其效力。

礙於刻板文化,對於「死」閉口不談,認為不吉利、觸霉頭,
當意外發生時,一再地遺憾、愧疚,看到被救回的家人,
將一輩子依靠維生儀器度過人生,而與病人本身意願相違背,更是最痛苦的事。

安寧緩和條例第七條說:「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但在現實的臨床經歷,醫護人員會先與意願相違的家屬溝通,使其明白患者本身的意願,
倘若溝通失敗,還是會依照家屬的意願執行。

#比DNR更有保障的病人自主權法—預立醫療決定書(AD

為了確保病人的善終意願在意識不清時仍能被貫徹,於是《病人自主權法》在2019年誕生了!

《病主法》預立醫療決定除了有DNR的拒絕急救、拒絕無效維生醫療外,
還可以選擇拒絕任何有可能延長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 以及可以選擇拒絕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首先,病人能夠自主選擇的權利變得更多、涵蓋範圍除了末期疾病還涵蓋了四大類別,可以選擇或拒絕想要的醫療處置。

而病主法對醫護人員來說也有足夠的法律保障,既病人符合條件就算家屬不同意,
醫護仍要以病人本身意願為主,保障病人的意願為最大核心,當然也不再怕少數家屬常用「要告你」這句話來威脅醫護…

接著,預立醫療決定在簽署前,要先到醫療機構執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
諮商過程需要與二親等內家屬(至少一人)和一位醫療委任代理人一同前往,
因為當意外發生後,能夠和醫護溝通、替你表達意願的也是你的家人,
所以預立醫療決定是很嚴謹且慎重的過程,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也能更加確保家人與你對生命的意願是達成共識!

最後我認為,預立醫療決定(AD)是比DNR更有法律效力的病人自主文件,
涵蓋內容也更廣,不過也因為條件嚴苛,需要和相關親屬到機構與醫護團隊進行諮商流程,
諮商費用落在3500元/hr上下,也是筆可觀的數目。

因此,直接和家人及早討論「死亡規劃」才是第一要務,
即使沒有簽署DNR或AD,當意外發生時,家人已經知道你的意願,
替你做出「最好的抉擇」,也能減少家人的心靈層面上的內疚感。

真正了解死亡,才能夠真正放下。

和家人達成共識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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